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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法定理由不得扣发职工工资
来源:山东工人报社 日期:2016-09-13 浏览

  2005年5月17日,田某到日照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。双方约定,田某的月工资根据计件与计时的方式结算。2016年1月,公司发现,在单位2015年的生产量低于2014年的情况下,田某2015年的工资反而超过2014年,于是以田某存在虚报生产量、恶意骗取超额工资为由,从田某2016年1月的工资中扣发了3900余元。田某不服,与公司沟通未果,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解除劳动合同;公司补发其2016年1月的工资,并支付经济补偿等共计5.9万元。
 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,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除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、社会保险费、抚养费、赡养费等法定义务外,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。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减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,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公司虽质疑田某存在虚报工作量而骗取工资的行为,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,所以,公司应对扣发田某工资的行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经调解无效,仲裁委裁决:双方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支付田某工资与经济补偿共计5.43万元。